我國《商標法》第四十三條第三款規定:“許可他人使用其注冊商標的,許可人應當將其商標使用許可報商標局備案,由商標局予以公告。未經商標使用許可,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?!?/p>
由于商標使用許可的合同備案具有對抗效力,即商標許可使用合同并不會因為未進行備案而無效的,但是未經備案的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可能會面臨一些法律問題,例如商標的多重許可,商標的轉讓,對商標許可存在善意第三人權益及被許可人合法權益保障等問題。
根據《最 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》(以下簡稱《解釋》)第20條的規定,轉讓注冊商標不影響轉讓前已生效的商標使用許可合同的效力,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。
也就是說,在先的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可以對抗在后的商標轉讓,這一規定有利于保障在先商標使用被許可人的合法權益,避免商標注冊人惡意轉讓而損害被許可人的權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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